车子在行驶过程中发生自燃,保险公司以未投保自燃险为由,拒绝赔付。为此,车主将公司诉至法院。近日,平阳法院审理了这起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

2020年1月,小姜驾驶父亲姜某的路虎牌越野车出行,然而在行驶过程中,车子竟突然起火。小姜赶忙下车,并拨打火警电话。因火势凶猛,即使消防员们已及时出警,但赶到时车辆已经烧毁,无法修复。经评估,剩余残值2500元。

之后,姜某多次要求保险公司对车辆进行定损,并要求按保险赔偿限额支付保险金。但保险公司表示姜某仅投保了赔偿限额193060元的车辆损失险,车辆自燃不在机动车损失险的赔偿范围内,遂拒绝赔付。因无法协商一致,姜某向法院起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机动车损失险合同》第六条约定火灾属于保险理赔范围,但同时又在第九条约定免除了因自燃引起火灾保险公司的理赔责任。鉴于该保险合同属于保险公司单方制作的格式合同,根据法律规定,保险公司应就该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向投保人作明确说明。现保险公司仅向姜某交付保险单,不足以证明其已向原告姜某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因此,上述免责条款对原告不具有约束力。结合保险赔偿限额和车辆残值,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支付原告保险金190560元。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