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车辆使用

1.1公司车辆首先保证总公司领导公务用车,然后视车辆及交通情况安排公司内有关部门的公务用车。

1.2品牌公司应优先保证财务部车款进帐、服务部救援及紧急外采用车。

2. 派、出车

2.1 公司领导用车可直接通知驾驶员出车。

2.2 部门用车必须执行相关规定,执行《派车单》制度。

2.3 公司内机动车辆使用,用车部门必须填写《派车单》,综合部安排车辆。

2.4 《派车单》由车辆使用部门填发,部门经理签字同意。

2.5 因公使用车辆,用车部门必须填写与所执行任务相符合的《派车单》。无公司领导批准或无《派车单》,驾驶员均不准私自出车,如发生事故,一切责任由驾驶员本人承担。

3. 档案管理

3.1 本公司所有机动车辆要建立完整的机动车辆详细档案,实行一车一档。档案主要内容包括:车辆的购置情况、维修保养、事故记录、交通肇事的损失及修复情况记录、随车工具附件及行车里程记录等。

3.2 公司所属机动车辆的档案由租赁公司(内勤具体负责)统一管理。定期由专人负责办理所有车辆的保险费和其他规费的交纳。

3.3 各公司综合部建立自用车辆档案,记录每月行使里程、耗油、维修保养、外借及车辆安全状况。

4. 车辆管理

4.1 公司所属机动车辆,由总公司综合部统一管理,各公司综合部具体负责。定期督促驾驶员做好年、月、周、日及出车前后的车辆安全状态检查,及时发现、排除隐患和故障,严禁带故障出车。

4.2 公司将每台车的责任人和停放地点拟订出车辆使用和停放清单,报综合部备案并做好登记。车辆完成公务,必须停放在指定地点、配备车库的车辆必须入库。

4.3 各公司要把车辆使用全过程中的安全责任落实到人,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严格控制机动车辆使用量,最大限度地降低事故发生率。

4.4 节假日使用车辆,必须严格履行车辆使用的有关规定,未经批准,驾驶员不得擅自动用车辆。

4.5 因私外借车辆(总公司总经理特批除外),须凭品牌经理批准的借条到综合部备案,各综合部应指定专人在借车前检查车辆状况并标注于借条之上,车辆收回后应及时检查车辆车况,若有损伤或工具丢失等情况,由借用人全额赔偿损失。外借车辆按每车每天100元收费,发生的各项费用自理。

4.6 未经领导批准,擅自动用单位车辆进行与工作无关的访友、办婚丧事、外出游玩或到公共娱乐场所,一经发现给予责任人转岗处理;造成事故的,给予下岗处理。因私外出发生事故的,由驾驶员和指派人承担全部责任和经济损失。发生特大、重大安全事故的,还要根据其它规章制度追究当事人、车辆管理部门负责人和管理领导的行政责任。

4.7 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管理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发生交通事故的,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分别进行批评教育或行政、经济处罚。触犯法律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4.8不遵守公司管理规定擅自动用车辆或私自将机动车辆交给他人驾驶,一经发现或举报,经核实,给予驾驶员下岗或调离驾驶员岗位的处理,造成事故的,对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相关责任人承担公司全部安全责任和经济损失。

4.9 原则上不得因任何理由动用商品车,如特殊情况动用商品车(销售、调车除外)必须报请总公司总经理批准。

4.10夏季商品车安全:每天注意查看天气预报,注意强对流天气的变化,并由专人负责,及时对车辆做好防范措施。品牌之间在获得准确的恶劣天气信息时,应及时相互通知,在遇到需挪移商品车等情况时,应小心驾驶以免追尾、划伤车身的事情发生。

4.11 商品车外出参加活动,或进行调拨等必须购买临时保险。

5. 车辆用油管理

5.1总公司综合部负责监督管理全公司车辆用油情况;各公司综合部负责汇总申报本公司月度用油计划;收、发油卡;建立用油电脑台帐,监督管理本公司车辆日常用油情况。每月定期检查记录,每月5日前向总公司综合部报送本公司各部门各自用车的行驶里程及用油情况。

5.2各公司综合部每日收发本公司自用车辆钥匙、油卡;核对每辆车加油数量、金额、里程数、存油量、出车事由及车况。

5.3公司为各自用车配备油卡,一车一卡,专人负责,不得借用,已办理油卡的公司,不再报销某州市区的加油费。

5.4公司商品车油卡只限商品车使用,由销售部专人负责。各综合部负责每月审核当月销车数量和耗油量。

5.5救援车辆必须有详细的救援记录,包括时间、地点、救援车辆型号、车牌号、故障原因、车主联系方式、行驶里程等。

5.6 公司自用车辆统一标识,保卫部根据标识对车辆进行开门、开箱检查,自用车无派车单,并不配合保安部工作,私自闯岗者,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5.7 保卫部负责对公司自用车辆的出入进行登记,综合部定期检查。

6.自用车辆修理

6.1自用车需更换配件和维修,由车属部门在每月的费用计划表中列明,特殊情况须填写“费用追加报告单”报请总公司领导审批。

6.2 内部修理的自用车,各对口服务站施行内部免单维修,但必须持有车属公司部门经理或总经理签字批准的“自用车辆维修申请单”(一式二份,其中一份服务站自存,一份随结算单转财务部)。

6.3 需外修的自用车辆,审批程序同上。

6.4 本公司自用车在本服务站维修、保养,审批程序同上,结算金额为备件成本价加八折工时费的提成工资金额。财务部应审核自用车维修结算单,报经集团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按此结算金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结转收入,同时记入修理费用。

6.5 用于维修自用车的外购配件可直接列支费用,报销时须附“自用车辆维修申请单”。

6.6 每月底,服务站凭“自用车辆维修申请单”到各公司财务部结算维修车款;收款员在月报统计表上单列反映。

6.7 自用车维修内部结算价格为备件成本价和按八折工时费计提的工资数。

6.8 各服务站对各品牌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正常结算,对租赁公司和出租车公司自用车辆维修费用分析计算。

6.9 财务部负责审核免单车辆的结算单,对服务站违规操作者,免工时费提成,同时酌情进行处罚。

6.10 对维修质量实行责任追究制,因维修质量(非备件自身质量)造成返修的(保修期内),对技术经理和维修班长(由技术经理确定职责)分别按维修费用的10%和30%扣发工资。

6.11 因意外事故造成的维修车辆,应在第一时间告知租赁公司,由其及时通知保险公司现场勘验。

7. 事故报告

7.1 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驾驶员必须立即采取相应的抢救或保护措施,及时通知当地交通主管部门、公司领导并通过本公司车辆管理部门向保险公司报告。

7.2 对已发生的交通事故的处理结果,必须以书面形式上报总公司总经理及总公司综合部。对车辆造成经济损失而不报告或隐瞒实情的,一经查实,据情节轻重加倍处罚。

7.3 若发生交通事故无交警部门认定责任或对方肇事者逃逸无法追查等特殊情况,当事人必须如实汇报事故情况,须由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后,经研究后作处理意见。

7.4 车辆发生事故当事人无责任,因涉及车辆保险经济赔偿的关系,做出有责任处理的,当事人按无责任情节处理。若当事人有责任而因赔偿或处理需要做出无责任处理的,仍对当事人按有责任情节处理。

7.5 其他按《公司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做具体处理。

8. 费用支出

凡属下列行为之一被交警部门处罚的,一律不予报销。

8.1 出车未带齐应带的证件;

8.2 闯红灯行驶;

8.3酒后驾车;

8.4 超车,压、越中心黄线;

8.5 违反规定,超员载人;

8.6 不系安全带或其它违章行为;

8.7 在行驶过程当中使用手机;

8.8 其他违反交通安全规定被处罚的;

8.9 因车辆维修保养不及时造成的尾气排放超标罚款和相关治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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